
当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在线购买产品时,他们通常无法具有现实的经验,并且他们对产品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运营商的引入和产品展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他们可能会觉得自己不符合期望,也不会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消费者保护法设定了7天的不合理回报制度,赋予在适当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以满足在线消费的特征和消费。
最近,最高法院发布了典型的在线消费案例,重点关注新领域和在线消费的新问题,Patit是为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强大障碍,并促进在线消费模型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具体情况
胡在汉(Han)管理的在线商店购买了女性手袋。购买时,商店页面显示HU手袋不支持7天不合理的回报。
收到手提包后,HU申请了从商店的任意退货7天,但Han拒绝了它。下降的原因是,手提包不受7天的不敬虔的回报的支持,而在HU购物时,这是促成此事的。
胡子指控法院,并要求汉命令返回和退款的责任。
审判后,北京互联网法院表明,即使汉也标记了不支持七天不合理回报的产品的细节,韩没有合理地解释手袋的性质不适合返回的原因,而且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7天非理性回报的应用会导致产品价值或产物价值造成的重要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损失。因此,手提包不属于不适用7天不适用的产品E返回。不支持七天不合理的回报的汉语单词与HU合法结合。法院最终决定汉将退还付款,而胡将退还手提包。
法官的法律解释了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二综合部门的助理法官张·惠文(Zhang Huiwen):当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Byinternet时,他们通常无法具有现实的经验,并且他们对商品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运营商商品的介绍和展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他们可能会觉得自己不符合期望,也不会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消费者保护法设定了7天的不合理回报制度,赋予在适当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以满足在线消费的特征和消费。
对于不适合返回自然的商品,尽管操作员可能同意骗子Sumers无缘无故地不适用7天的回报,该范围不会意外扩展。
如果ITO,手袋不适合返回。法院不支持操作员无缘无故地拒绝恢复货物,这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允许消费者“强烈消费”,“消费”和“消费量”。
(来源:法治网络)